一、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所謂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指向的一方當事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二、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
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主要體現在:
1.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和保護的權利。
2.排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的請求權與行政介入請求權。
三、行政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
1.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
2.行政相對人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范或者計劃的權利。
3.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
四、行政相對人的公法行為
1.公權與公義務。
所謂公權,是指在公法關系中,權利主體可以直接為自己主張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權利。所謂公義務,與公權恰好相對,是指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1)公權的種類。
以公權的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國家公權和相對人公權。
國家公權,是指行政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相對人公權,即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權利,包括參政權、受益權和自由權三種。
(2)公義務的種類。
①以公義務的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公義務和相對人的公義務兩種。
②以義務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給付義務和忍受義務四種。
③根據其目的不同,可以分為警察義務、統轄管制義務、公用負擔義務和財政義務等。
2.相對人的公法行為。
相對人的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不同,是指相對人以公法效果的發生為目的、以相對人的資格所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