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萬達水泥廠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2009年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李華任廠長。但李華上任不到1年,城建局企業處決定撤銷李華廠長職務,指派王春喜接任。但萬達水泥廠職工代表大會不同意城建局撤銷李華的決定,想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說明理由。
(2)本案中誰有原告資格?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城建局侵犯了水泥廠職工代表大會的自主權,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水泥廠職工代表大會有原告資格。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選舉廠長的權力,這是企業的自主權。本案城建局撤銷由企業職代會選出的廠長侵犯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合法權益,所以,水泥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